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财税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税收征管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配套盒装的化妆品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增字[1988]26号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1988-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有些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或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后出售,如何确定上述配套盒装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同护肤护发品、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化妆品”子目依45%的税率征税。

  2、对护肤护发品同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护肤护发品”子目依30%的税率征税。

  抄送:轻工部

法规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7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