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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8]52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8-5-28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规录入:alkl    责任编辑:al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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