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转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对〈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国税函[1997]64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申了对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我们原则同意。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表述欠准确,建议作适当修改。如“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机构或公司支付、负担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或公司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不够准确。我们认为,如果受雇机构或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则该法人没有义务向境内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税款。能够向我国境内税务机关申报中方雇员的个的所得税并代扣代缴税款的,应限于不属于外国法人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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