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财税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失效](2008.1.17)
文号:国税发[1994]02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1994-2-15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国税发[2008]8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发[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法规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7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