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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银监办发[2008]100号 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8-6-6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三、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

  四、目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目前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银监会。此后在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情况逐月报送,直到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完全结清交易仓位为止。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中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法规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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