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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流[2007]44号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5-22 16:08:0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规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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