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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文号:苏国税函[2007]491号 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12-28 22:24:31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亚邦化学有限公司是2001年11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235万美元,经营期限12年,后经股权变更,经营期限延至20年,经营范围变更为顺丁烯二酸酐、富马酸、蒸汽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

  2006年10月、2007年9月,经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两次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从1235万美元增至2840.5万美元,用于扩建二套2万吨/年顺酐装置。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三类第(八)条第6款。经常州正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截至2007年12月7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两次追加投资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规录入:xiaoxu    责任编辑:xiao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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