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财税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苏国税函[2007]422号 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12-4 21:58:40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2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116号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为90%.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6、2007年先后两次增资,至2007年3月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达405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属于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规录入:xiaoxu    责任编辑:xiaoxu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7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