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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粤地税函[2008]21号 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8-1-8 22:17:2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如果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今后在我省成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则按《通知》的要求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一月八日

法规录入:xiaoxu    责任编辑:xiao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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