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资讯中心 >> 财税资讯 >> 正文

保监会规范保险营销 严禁用税收优惠欺骗投保人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9:56:35
   今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需慎用“税收优惠”类的字眼了。

  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人身保险收益、税收情况要如实告知,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

  近期,不少代理人在产品销售中以不收利息税、强调固定收益率等税收优惠来引诱消费者购买保险。种种虚假宣传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保监会近期更是多次收到关于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当税收优惠宣传的投诉。

  为此,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收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在保险产品税收宣传过程中应对当地保险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同时,人身保险公司应统一清理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

  在日常的投资理财中,很多投资者都只关注产品的实际收益率等问题,而常常忽视了在获得收益之后的缴税问题。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很多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经常听到“买保险吧,保险收益是不征税的”这样的分红险推销话语。这其实是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提升业绩而打出的忽悠牌。其实这个免税的“噱头”早已不管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0月颁布文件,取消了长期寿险(含分红险)在报批、税收优惠期间的免税待遇。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