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1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重庆等7个省市税务机关发出通知,明确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
通知还指出,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灾区重建需要大量物资,各界人士及企业已经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国家税务总局人士在此提醒,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中央企业2007年的实现利润接近10000亿,那么,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12%=1200亿元,那么1200亿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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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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