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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个人房屋出租所得减税近两成 抑制房价飞涨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9:58:35
   一系列和房子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3月1日起开始执行。“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税收优惠最大,将近20%。”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一位负责人昨天说。

  这位负责人说:“今天我们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执行。只要符合这个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无论开发商、经营管理者还是个人都可以享受到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以前我省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的税收征收标准是20%,3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政策对个人房屋出租者的优惠幅度将近20%。”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认为,新政策将对目前飞涨的房价有抑制作用,“因为该优惠政策将扩大低价房源的供给量。”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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