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资讯中心 >> 财税资讯 >> 正文

亏损企业也缴房产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沈阳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16:18:47
近日,一私营企业的会计王女士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催报事项为该企业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未按规定申报。王女士认为,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亏损或微利企业的房产税是可以免缴的,3月25日,王女士向沈阳市地税局进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已经废止。

  税人员还提醒,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里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alk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