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步摘星脱帽
2006年4月12日,*ST道博与第一大股东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新星公司”)签署《资产置换协议》及相关协议,新星公司以拥有的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开发收益权作价1.89亿元与*ST道博的部分资产和负债置换。
当年,*ST道博从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分得的净收益为2887万元,并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当期*ST道博经营利润为-1735万元,净利润为725万元,可见,正是通过该资产置换方才扭亏为盈。此操作使得连续亏损两年的*ST道博成功摘星。这是资产置换的第一个目标。
资产置换的第二个目标是实现ST道博脱帽。虽然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收益已被计入投资收益,但并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这样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ST道博净利润为475万元。不过,这仍不能说明其主营业务已正常运营。于是,ST道博拟将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收益转移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2007年,ST道博以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收益权做出资,发起设立凤凰花园二三期项目销售部(下称“项目销售部”),项目销售部是独立运作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
一般来说,发起人向特殊目的主体转移资产,均是以真实出售或担保融资方式进行的。而ST道博却不是。所以,若将项目销售部作为特殊目的主体,便扭曲了它的经济实质。
而ST道博正是将项目销售部看作特殊目的主体,然后将从其取得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正因如此,ST道博的主营业务收入由2006年的5712万元陡增至2007年的1.58亿元。 项目销售部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对于除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外的公司来说,特殊目的主体是一个崭新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指南中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第二,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母公司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其主要经营活动、母公司实质上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母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及母公司实质上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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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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