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
上市公司报表披露等问题培训班的通知
会学[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的第1年,也是新会计准则扩大实施范围,扩大至中央管理企业、金融企业的第1年。为了配合财政部做好新税法、新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同时也为解决上市公司及执行新准则的企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中国会计学会拟于2008年上半年举办5期新税法、新准则培训班。现将培训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第一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背景、总体框架--兼谈我国税制改革。
第二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收入、扣除及资产税务处理。
第三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过渡期优惠措施。
第四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及征收管理。
第五讲 上市公司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或针对中央管理企业、金融企业等首次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讲解新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重点、难点内容。
二、培训师资
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会计司主持并参加起草新税法、新准则的人员;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三、培训对象、培训时间
培训对象为境内外上市公司,中央管理企业,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对新税收、新准则感兴趣的大中型企业财会负责人等。
培训时间如下:
第一期培训班:2008年3月15-17日,地点广州。
第二期培训班:2008年3月22-24日,地点深圳。
第三期培训班:2008年4月12-14日,地点厦门。
第四期培训班:2008年4月19-21日,地点南宁。
第五期培训班:2008年5月17-19日,地点珠海。
四、培训费、报名费、食宿费
培训费每人1500元,报名费每人100元,培训班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自理。
培训费可在培训报到地点(现场)交纳,或者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汇款时请写明“培训费”,发票请在培训现场执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报名费请于培训班开班前,通过汇款方式汇至中国会计学会(报名费主要用于交纳房屋定金,未参加培训者不予退还)。
汇款地址及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100045
汇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收款单位:中国会计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240101037285
五、报名办法
培训班采用网上报名。报名时,请登录中国会计学会网站(www.asc.net.cn www1.asc.net.cn或edu.asc.net.cn)。在中国会计学会网站首页,点击“培训动态”、“培训报名”,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将报名费汇至中国会计学会,经中国会计学会确认后即为报名成功(报名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学会将按照交纳报名费顺序安排培训人员,每期350人,额满为止。未按要求报名的,恕不予安排。
联系电话:010-68522625、68520682、68528921
传真: 010-68536090
有关培训班的报到地点、行车路线及相关事项,将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7天,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gov.cn)、中国会计学会网站刊登。
附件:培训班课程安排
中国会计学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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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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