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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须注师单出审核意见
作者:谢闻麒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0 10:04:36

  证券业协会昨日(19日)下发通知,要求主办报价券商应成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挂牌业务内部审核工作。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行业专家应为具有所推荐园区公司所属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未经协会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内核人员参与内核工作。

  通知规定,每个拟推荐备案项目需由七名内核人员审核,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此前规定项目审核至少为三人。通知还要求,内核会议应由参与该项目内核工作的七名内核人员出席,该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通知指出,内核人员中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还应分别对项目小组中的法律事项调查人员、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和行业分析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及调查意见进行专业审核,并单独出具审核意见。该通知将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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