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供售服务,强化后续税源监控,深圳市局针对近几年发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CTAIS的发票管理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体的优化,为配合发票管理优化项目上线,现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起,对若干发票管理业务规定及流程重新进行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及双定户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通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视野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业登记3个月后,或双定户纳税人在其《定额核定通知书》发放销号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商销发票或加工发票用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满6个月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量。上述纳入“以税控票”规则控管的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小规模纳税人及双定户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
《通知》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其专用发票当月限量领购并使用完毕后,应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办理抄税手续,然后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已开发票总金额4%预缴税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用量。
取消发票丢失审批,施行登记备案
《通知》取消了《发票丢失被盗申请审批》文书。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的,《通知》规定要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由防伪税控抄税岗对已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及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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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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