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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须详细披露
作者:周松林  …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 8:56:52
          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出通知,要求沪深主板及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以进一步适应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当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两所通知要求,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否则,自2007年9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证所和深交所主板原则上每日分别安排不超过50家和3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深交所中小板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并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中小板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2007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中小板公司需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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