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资讯中心 >> 财会资讯 >> 正文

会计师事务所须为不实报告买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9 9:24:26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屡屡“躲过”法律制裁的局面将不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该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有效遏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欺诈行为,加上此前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为虚假陈述和不实报告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实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利害关系人是指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文章录入:alkl    责任编辑:alk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