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复查结果
“现在新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出来了,案子正在复查,我充满希望,因为我没有贪污。”2006年12月13日, 66岁的孙书家在电话中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他因冠心病正在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接受治疗。
孙书家是中港合资企业黑龙江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公司)原总经理,两年前的2004年4月2 9日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8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其妻李瑞花向最高法申诉,2005年2月最高法出函要求重新立案复查。2006年9月1日,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正式立案复查。
“孙家书案正在复查,但今年可能审不完,出结果得等明年了。”12月13日上午,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郑学家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孙书家所说的新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是指黑龙江省高院接最高院函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审监一庭委托黑龙江亚中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中所)对龙邦公司1992年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财务账目进行的全面审计,该审计已于2006年8月结束。
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在孙家书案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一审时,由哈尔滨市前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前进所) 出具的一份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是孙家书案中最核心的证据。在这份前进所2003年2月作出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中,龙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33万余元,即盈利133万余元。
而亚中所新出的司法会计鉴定中,龙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466万余元,即亏损466万余元。
两份司法会计审计鉴定结果一盈一亏,截然相反,而且数额相差近700万元。
“前进所的司法会计鉴定直接影响了案子的判决结果。一审时,我们曾请求重新作司法会计审计,但被哈尔滨中院驳回。二审时也没有重新审计,前进所这份鉴定发挥了同样的作用。”妻子李瑞花面带不解和无奈地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孙书家的辩护律师胡智伟说:“孙书家案关键是怎么算账,实际上指控他贪污的那些款项是算账算出来的。”
“孙家书身体不好,现在已经被羁押4年零4个多月了。”李瑞花说,“希望这次复查尽快有一个结果。”
孙书家案始末
一审判决书显示,孙书家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03 年12月18日,哈尔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孙家书犯贪污罪。
检察院起 诉书中说,贪污发生在龙邦公司股权转让期间。
龙邦公司系黑龙江省地煤集团龙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和香港丽邦公司于1992年12月合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双方协定,龙煤公司投资550万 人民币(折合100万美元,当年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5 .5),占有股份20%,丽邦公司投资400万美元(折合2200万元人民币),占有股份80%。丽邦公司于1993 年初至1994年陆续投资370余万美元,龙煤公司投资210余万元人民币。龙邦公司筹建期间港方投入的美元,因汇率调整升值,收益达1044余万元,龙邦公司董事会1995年3月20日决议:将港方投入美元增值部分金额508万余元付给港方,其余部分转为资本公积金。
法院查明,1997年4月8日,龙邦公司董事会决议将419余万元资本公积金转为中港双方未到位的实收资本,至此,双方投资全部到位。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但必须是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若企业亏损则先弥补亏损,不能转增资本。”亚中所审计部主任张弘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孙书家时任龙煤公司经理,受黑龙江省地煤集团委托任龙邦公司总经理。该企业历年财务报表显示,至1997年末,累计亏损1019万余元。
1997年10月,孙书家被黑龙江省地煤集团免去龙煤公司经理职务,任正处级调研员,仍任龙邦公司总经理;刘顺兴被任命为龙煤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1998年3月,孙书家与另外几个自然人注册成立黑龙江龙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家新公司)。
1998年6月1日,丽邦公司、龙煤公司与黑龙江龙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同意龙煤公司将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龙家新公司。龙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孙书家。6月2日,龙煤公司与龙家新公司签订股本转让协议,完成股份转让。
“当时,龙邦公司作了两个工程,没有赚钱,反而亏损达到1000多万。这时,龙煤公司怕承担亏损,提出撤资。但因为龙邦公司就两个股东,其中任何一方撤资,这家中港合资企业都将不再是合资企业,就不存在了,所以港方就提出找另一家企业转股。港方与孙书家合作时间长,而且比较熟悉,所以就想跟龙家新公司合作。当时孙书家已经因年龄原因被免职,是‘内退’,与龙煤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就有了后来的股权转让。”李瑞花向记者详细解释转让前的过程。
转让时,龙煤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北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作出了亏损1 087万余元的决算。据此,龙煤公司与龙家新公司签订了股本转让交割协议:龙煤公司将在龙邦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龙家新公司,龙煤公司承担20%的亏损责任,并收回2.4万元。
检察院指控,孙书家谎称龙邦公司亏损欺骗龙煤公司经理刘顺兴,劝其撤出该公司在龙邦公司的股份,致使黑龙江煤管局和龙煤公司受蒙骗提出撤股,丧失了在龙邦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孙书家通过上述手段侵吞公共财物达人民币1071余万元。
记者跟孙书家求证当时的情况,他回答说:“那时候我已经被免职,已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是丽邦公司找我谈合作,说龙煤公司想撤股,让我把龙煤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过来。”
经审理,法院认定,孙书家侵吞国有资产380.5万余元,其中:(1)龙煤公司投资的210余万元,扣除撤股时收回的2.4余万元为207.6万元;(2)撤股时实际盈利的26.7余万元(按投资比例20%计算);(3)资产增值29.4余万元(按投资比例20%计算);(4)资本公积金116.8万元(按投资比例20%计算)。
法人财产是否等同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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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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