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周五的一纸宣判,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公司股东,特别是那些不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包括原始账簿在内的会计账簿。
在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朱女士要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账簿的诉讼中,北京市二中院判决朱女士胜诉。
1996年,朱女士出资25万元成为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在近10年的时间里,技术服务公司以经营亏损或持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润分配,朱女某士作为公司股东,始终无法了解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朱女士提出要求查阅公司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但遭公司拒绝。朱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朱女士胜诉后,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以朱女士长期生活在国外,公司与其联系不上,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其不知道公司经营情况,这是朱女士的责任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是技术服务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女士作为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被剥夺。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该技术服务公司向朱女士提供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据悉,该案是《公司法》修改后,北京市法院首次依法确认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账簿。
专家认为,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没有明确列出查账的范围包含“会计原始凭证”,将可能使得控制股东可以逃避查账。因为实践中会计账簿都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作出的,会计原始凭证极为重要,但是并未明示列入查账对象之中,无疑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财务知情权。法院在审判中认定,查阅公司原始账簿是股东保护自己对公司经营活动知情权重要手段,股东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这对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有实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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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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