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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股票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0 10:41:31

  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月底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作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记者当日还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黄金期货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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