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正如汕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34-85=49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二) 巧设分支机构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会存在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最近,汕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租金为20万元一年,该房屋的原值为100万元。该公司应该缴纳房产税20×12%=2.4万元,营业税20×5%=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7%+3%)=0.1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利润为20-2.4-1-0.1=16.5万元。如果进行纳税筹划,该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变成自己的一个分公司,并且将该分公司承包给汕头某家商贸企业,承包费为20万元一年。由于该房屋没有进行出租,不能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应该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应纳房产税100×(1-30%)×1.2%=0.84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0-0.84=19.16万元。该纳税筹划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9.16-16.5=2.66万元。
(三) 利用建房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的条件,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营业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不论双方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其财务会计账务如何核算,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另外,税法规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好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前不久,汕头某商贸公司需要购置一栋房屋,由汕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该房地产公司预计建成该房屋的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600=66.7%.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商贸公司需要支付1000万元费用,该房地产公司利润为1000-600-130-50-5=215万元。如果进行纳税筹划,该商贸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房地产公司出地,商贸公司出资900万元,建成后商贸公司分得95%的房屋,房地产公司分得5%的房屋作为办公之用。该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成本为600万元。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900-600=300万元。该商贸公司出资900万元,获得95%的房屋,可以花费50万元承租余下的5%的房产50年。为此,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50×5%×(1+7%+3%)=2.75万元。经过税筹划后该商贸公司降低50万元费用,该房地产公司减轻税收负担300-215-6-2.75=76.25万元。
(四) 利用货币价值的时间性进行纳税筹划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在周转使用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价值增值,它表现了货币的时间性。利用货币价值的时间性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相对节税方法,它并不改变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但从各个纳税期限纳税额的变化中获得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收,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正如汕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厂房中有自购土地一块,该土地取得时的成本是2000万元。房屋按20年提折旧,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是10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该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土地每年可计入费用的折旧额是100万元。如果按税法的规定将该土地单独摊销进行纳税调整,每年可计入费用的摊销额是200万元。相对于前者,该公司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每年税前可多列支100万元,所以在前十年总计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在后十年,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摊销完毕,该公司为此总计应多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虽然从纳税总额上来看并没有减少,但是该纳税人成功地将应税所得额向后递延,推迟了纳税时间。
因为资金存在时间价值,所以该公司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是十分划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摊销。”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土地是与建筑物一并列入固定资产入账,合在一块提折旧的。我国税法允许的房屋、建筑物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一般而言,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会选择这一折旧年限。因此,当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低于20年,或者合同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期限(按税法规定,其摊销期限不得短于十年),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其从房屋、建筑物原值中剥离出来,单独摊销。那么在土地摊销期限内,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纳税人获得了延迟缴纳税款的好处。
(五) 适当推迟土地的开发时间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可见,土地一旦开发,最终将不可避免的形成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所以,汕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购入一块土地,支付转让价款240万元,该地规定房产余值是按房产原值扣除30%计算,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购入当年就开始建造厂房,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240×(1-30%)×1.2%=2.02万元。如果企业推迟一年建设,土地使用权按税法规定其摊销期限不得短于十年进行摊销,每年摊销额为24万元,所以其转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为216万元。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216×(1-30%)×1.2%=1.81万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推迟一年开发,相应的滞后了土地使用权形成房屋原值的时间,可少缴房产税2.02万元;并且随着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减少,该公司以后每年可少支出房产税款0.21万元。数额虽小,但房产税是纳税人一项长期的固定支出,进行纳税筹划后节税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企业适当地推迟土地开发时间,便可获得少缴房产税的好处。
(六) 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就有可能存在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通过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就简单装修上做纳税筹划的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来进行纳税筹划。前不久,汕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则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50-5=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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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xiaozhu 责任编辑:xiaoz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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