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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作者:常鸣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22:08:01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升温,阿克苏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蓬勃发展。2005年阿克苏市仅有房地产企业36户、2006年房地产企业增加至54户、2007年75户、到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到85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快速增加实现了利税的逐年大幅递增。2005年阿克苏市房地产企业实现税收2653.94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11.41%;2006年实现税收3467.99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13.57%;2007年实现税收4559.64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14.26%。可以看到房地产企业已成为阿克苏市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并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但是,从近几年的房地产发展规模,收入总额和税收实现来看,与该行业的实际状况极不相称。房地产企业“越亏越旺,越查越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税收征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本文就如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方式多样,收入隐蔽性较大,造成税收流失

  1、建筑业税收流失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开发运作规划,经营方式各异,如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是单一从事商品房开发,建筑工程对外承包。在对外承包建筑工程时,先与中标建筑公司按定额标准签订合同,再与各项目经理又重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重新确定工程单位造价,建筑业税收由房地产公司自己负责缴纳。建筑商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工程结算时,直接按不含税价格开具发票结算工程价款,造成计税价格减少,从而减少建筑业税收。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流失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售房,对收到的预收款分次开具普通收据。在开具发票环节,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协商少开发票金额,房地产企业偷逃营业税、所得税等,而购房者偷逃契税。部分房地产企业对取得的预收款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反应,而在 “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核算,以达到隐瞒收入,延缴税款的目的。还有一 些房地产企业不将代收代垫款项计入营业额,擅自削减税基,偷逃税款。

  3、土地增值税流失

  房地产开发商延缓土地增值税清缴,导致税源流失。房地产开发从开始建设到房产全部售完是一个相对比较长的周期。2006年新调整土地增值税法规,规定相关房产售出85%即可进行汇算清缴。但一些企业钻税法的空子,对已售出商品房仍申报未售,以此延缓土地增值税清缴入库时间。

  (二)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些企业未按照房地产会计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帐务登记不及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即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数进行登账,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帐务处理,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另外,记帐凭证不规范,原始凭证中存在不合法的凭证较为普遍,提取的各项预提费用随意性较大。这些现象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征管难度,影响了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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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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