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会计文苑 >> 税务论文 >> 其它相关 >> 正文

莫把捐款当捐赠
作者:孔德峰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21:59:05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规定大大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调动了企业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对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区分法人企业公益性捐赠和企业职工个人捐款。特别在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积极、自发地组织捐款,这其中既有企业捐赠,也有职工个人捐款。而不少企业代收职工捐款,到公益性社会团体集中捐赠,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具的合法收据。在税收征管中要防止企业在开收据时将捐款人统一填开为法人企业,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职工个人所得却未能享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企业捐款时,对职工个人捐款要按捐款人逐份开具收据或开具捐款人明细清单;企业在张榜公布职工捐款数额时应同时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收据;税务部门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要加强监管。

  作者单位:泰州市国税稽查局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