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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监督在社保监管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作者:王丽芳 文章来源:审计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8 21:58:36
  所谓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之规定,通过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中,审计监督因其经济利益的独立性而有别于其他类型监督,在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位置和作用,其体制特点可以从三方面来解析:

  1.审计监督具备经济监督的独立性

  国家审计监督是法定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的形式。其最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著名审计会计学家莫茨(R.K.Mautz)和夏拉夫(H.A.Sharaf)认为,审计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方面的不受干扰和牵制决定了其独立客观性。我国《宪法》第91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只有审计监督才是由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进行的独立经济监督,也因其独立性,而成为其他经济监督形式不可能代替的国家法定的监督形式。它实质是要求审计人员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进行审查并表达意见。

  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来说,独立性同样适用。其他监督类型皆由于与社保资金的相关职能需求而派生出监督管理的需要: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起监督、管理和调控作用,但它其实是一种主管部门的性质;财政部门是政府理财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社保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社保基金的征收,银行则是基金实际开户存储的地方。这些部门都与社保基金在或征管环节或利益取向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监督都是为了执行其具体业务而进行的监督。而根据2006年开展的全国性社保审计情况反映,从违规主体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都占一定比例。

  2.审计监督具备经济再监督的独特性质

  审计监督不仅是对社保资金本身的监督,而且可以对其他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的部门实施再监督。这种关系在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是不存在的。因此说,审计监督具有比较独特的地位。有了审计监督,就可以满足建立有效的社保资金监督制约机制的客观要求。就可以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必要的、良好的部门或单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的分权制衡机制,从根本上避免一个部门既管政策、又管资金,一个单位既管资金筹集又管资金支付的缺乏透明度的管理体制,从而形成贯穿于资金收支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有机结合。

  3.审计监督被赋予协调监管体系的使命

  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中,不同的监督部门具有不同的监督职责,严格按自己的职责分工分别运行,这既是保证社会监督机制运行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监督机制的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的要求。由于审计监督能够跳出社保管理的圈子进行客观的评判,能够对职能部门再监督,有利于促进部门间沟通或建议政府出面协调管理而在整体层面上促进社保管理水平提高。

  总体而言,在社保监管体系中,审计部门要唱好监督主角,当好管理配角,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做到有为有位,促进形成各负其责、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运转协调的社保监管机制。社保部门要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做好基础资料建立和核实工作,加强基金在征收、管理和发放各环节的效率、质量和准确性;税务部门要抓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确保基金征收的覆盖面,并及时足额解缴专户;财政部门应抓好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不被挤占挪用;审计部门应发挥好外部监督作用,促进基金管理加强,促进职能部门完善管理,规范运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到应收尽收、支付合理、管理严格、监督有力。在这个过程中,各部门还应完善电子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建设、协调机制等方式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从而有利于抓好源头管理,增加基金的征收,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确保基金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文章录入:芊芊芦苇    责任编辑:lxlq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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