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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计报告归档顺序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审计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6 22:21:47
  自《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取消审计意见书,推出审计报告以来,基层审计机关在整理审计档案时,对审计报告的排序总是难以把握,不知道放在什么位置。大多数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机械地依据办法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逆审计程序排列,将审计报告置于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缴款、罚款收据及缴款凭证、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等之后。对此,笔者认为如此排序并不恰当。

  上述排序忽视了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另一个排列原则,即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对审计报告的重要程度没有给予充分认识,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前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对国家审计职能认识不全面,仍然以强力执法者自居,以加大执法力度为手段,以追求最大收缴额为目的,视执法为审计的全部与最终目的,因而对审计决定予以格外重视。其实,国家审计与其他审计一样,仍然以审计鉴证为主要职能,执法只是国家审计职能的一个延伸。而且将随着我国审计体制的完善和审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逐步弱化,甚至消失。二是对审计报告与原来的审计意见书的区别把握不当,认为二者只是形式上的不同。笔者认为二者不仅中形式上的不同,更有着实际意义上的重大差别:其一,二者所体现的职能不同,审计意见书所体现的职能是执法职能,是站在执法者的地位上,对被审计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所提出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如果说还体现出一点服务职能的话,也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一点服务。而审计报告所体现的职能是审计鉴证与服务的职能。是在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所作出的评价与鉴证。其所服务的对象不仅是被审计单位,更包括不特定的外部单位、部门、组织、企业及个人等。其二、所隐含的风险不同。审计意见书所隐含的风险仅仅来自被审计单位,而审计报告所隐含的风险却包括利用报告的不特定的单位、部门、组织、企业及个人。风险更大,责任更重。其三,二者内容不同,审计报告不仅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而且也揭示了审计过程、审计成果。审计报告的内容全面涵盖审计意见书。三是如此整理审计档案,没有体现审计档案的系统性。由于对审计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将审计报告置于一个不当位置,使得现在的审计档案没有一个明确主线,欠缺系统性。我们从审计的全过程来看,审计其实就是为了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最后成果就是审计报告,无论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还是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才是最终、最重要的成果。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等都是审计报告的从属部分、派生部分。

  对此,笔者建议,应当围绕审计报告整理档案,将审计报告置于结论性材料之首。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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