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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
作者:刘云波  … 文章来源:中国资产评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1 9:21:44
引言   

  近十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推广公允价值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2005年1月1日,包括欧盟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相应地也开始执行该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应用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一贯重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价值评估(Valuation for Financial Report),而这一评估服务就是向会计计量提供公允价值的评估服务。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模式,标志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开始起步。目前,国际与国内的会计界和资产评估界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理解和应用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使更多的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接受公允价值这一概念。

  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概念的初步分析,为资产评估师理解公允价值提供参考,以期资产评估行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允价值评估,使我国能够紧跟会计发展的步伐,从而充分发挥历史赋予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对公允价值的理解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买卖双方均自愿地在对被交易资产相关情况拥有合理理解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而成交的金额(The amount for which an asset could be exchanged,oraliability settled,between knowledgeable,willing parties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6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允价值计量》(SFAS No.157),其中的“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正常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时被认可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的支付价格。(“The price that would be received to sell an asset or paid to transfer a liability in a orderly transaction between market participants at the measurement date。”)

  后者在定义中强调的是“市场参与者(market participants)”这个概念。这里的“市场参与者”是指相关市场交易中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与非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他们都有能力并且愿意参与交易。SFAS No.157还规定,市场参与者应基于以下前提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一个前提是,市场参与者是在考虑了资产的最佳用途后对资产计量定价。该最佳用途是指资产于计量日物理上可行、法律上也允许和财务上也是可行的效益最高的用途。另一前提是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考虑资产的交易成本。

  SFAS No.157还设立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级( Hierarchy)。其中,位于最高层级的是根据活跃市场中报价确定的公允价值,位于最低层级的是根据不易观察的价格数据确定的公允价值。SFAS No.157对公允价值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级别披露要求。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基本接受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其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在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换入或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也提出了类似美国会计准则所设立的 “公允价值层级” 三个层级: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或换出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二)公允价值的内涵分析

  1.公平交易(正常交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都强调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或称之为“正常交易(an orderly transaction)”中的价值。则交易的“公平”与“正常”将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1)交易各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2)交易各方完全出于自愿(即无外部强制),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为目标;(3)交易各方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即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被交易各方均确认符合自己的利益;(4)交易各方理解自己利益所在的基本条件是有足够的交易知识和有关信息。

  公平交易或正常交易并不一定是在活跃市场上进行的交易。当然,活跃市场的资产价格信息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但并非是唯一依据。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如在“公允价值层级”的第二和第三层级),只要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就可以认为是公允价值,相反,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使是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也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

  2.时点计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提出了“计量日”(measurement date)的概念(SFAS No.15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虽然在公允价值定义无此类表述,但其在2006年新发布的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inition and Measurement(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出: 使用评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于计量日以正常的商业考虑为动机的公平交易条件下的交易价格”(The objective is to establish what the transaction price would have been on the measurement date in an arm’s length exchange motivated by normal business considerations)。这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认为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时点的理念。

  财政部2006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无“计量日”这一表述,但在各具体准则中也有诸如“转换日”、“确认日”、“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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