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需求高速增长给中国港口业带来的压力。港口企业为谋求发展,纷纷加大投资力度。通过上市融资,港口企业募集了充足的发展资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由于港口建设存在周期长、配套设施较多,且审批复杂等原因,许多公司也将业务拓展通过并购行为来实现。同时,我国部分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为实现公司经营战略,也将境外港口作为并购目标。交通运输、仓储业的并购交易量占总量的1/6,而这其中港口企业的并购成为并购的新热点。
一、并购的分类
(一)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是指企业并购的标的物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在这里资产一般包括码头、堆场、装卸机械等,采用这种并购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升企业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一般适用于同一区域内港口间的并购行为。
由于港口企业除上述主要资产外,还存在诸如航道、水域使用权、疏港公路、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应充分关注该部分资产的处理方式。由于在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后,部分港口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上述配套资产的权属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并购方案设计时,可考虑对这部分资产采取租赁方式来规避可能存在的产权风险。但采取租赁方式时也应考虑被并购方对上述资产的控制能力等因素,避免在未来的经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一般港口企业可能拥有较多的码头,如在资产并购时未能将全部码头纳入并购范围,应充分关注其他资产如堆场、装卸机械等与码头的匹配性,港口企业的资产是按照某种装卸工艺要求组织在一起,形成某种装卸功能的系统整体,如存在功能不匹配的情况,则会形成资源的浪费或无法满足生产要求。
港口资产专用性较强,移做他用的可能性较小,在并购方案设计时,还应考虑配套设施与码头设施尚可使用年限的匹配性,如使用年限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在并购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后续投入的经济性。
(二)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并购的标的物为港口企业的股权。采用股权并购后,并购方一般不参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的目的大多出于战略整合,通过并购实现公司价值链条的完整性或价值链的延伸。在当前的并购浪潮中,这类并购者除港口企业外,还有航运企业、物流企业等。
港口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来实现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通过交叉渗透持股方式分散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还可通过将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向被并购企业渗透来实现低成本扩张。
航运企业、物流企业加入港口并购浪潮主要为了价值链的延伸。近几年航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各大航运公司间提供服务性质的无差别化,竞争已逐渐演化为价格的竞争。通过对港口企业的并购,除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外,航运公司还确保了船只的泊位及港口费用的下降,提高了其参与竞争的能力。物流企业并购是为了获取稳定的货源。目前,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80%以上需要通过港口进行中转,这一巨大市场的诱惑促使物流企业加入到港口的并购浪潮中来。
在港口企业股权并购中,并购方还应对目标企业的业务操作模式、主要客户群进行评估;被并购方也应评估并购方可能为目标企业所带来的潜在客户等因素,在方案制定时充分考虑并购可能带来的协同效应。
企业进行股权收购一般是出于战略整合的目的,在并购行为结束后,企业一般会对目标企业业务进行整合,实现其战略目标。如在并购行为中忽视目标企业的业务操作模式,可能会在后续整合中花费较大的整合成本,因此,对于目标企业的业务操作模式应进行充分的关注,对于其不符合收购方战略发展目标的,要在评估后期整合成本后再做出是否收购的决定。
港口企业地理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其不可能象其他企业一样进行市场营销,企业主要客户群的构成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如果其主要客户均为大型航运公司、外贸公司等,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风险较小,企业价值也就较高;相反,如果客户较为分散,且均为中小客户,则企业未来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企业价值也相对较低。
对目标企业来说,如果并购方能带来潜在客户,则并购行为会提升目标企业的价值,如并购方为航运企业时,可以为目标企业带来较为稳定的船舶靠泊,在并购方实现自身战略目标的同时,目标企业也实现了企业价值的增长。
在并购行为中,通常会有协同效应,并购双方均应充分考虑协同效应对交易的影响,通常同类企业间的并购会有规模协同效应,而上下游企业间的并购也会产生协同效应,价值链条的延伸可以为企业节约一些交易成本。
总之,在股权并购行为中,并购双方均应考虑交易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影响,在股权并购方案设计时谨慎把握。
二、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确定评估价值类型是评估工作的重点,由于具体并购行为的不同,评估目的的不同,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确定的价值类型也不同。
在资产并购中,由于交易双方一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谈判,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因此在评估时确定的价值类型一般也为市场价值。由于港口资产具有专用性、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等特点,一般难以在市场上寻求与之相类似的资产,因此,在评估中一般也可取重置价值或持续经营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在股权并购中,除上述价值类型外,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确定也有所不同。股权收购行为对并购方来说,其购买的是一种盈利能力,而不是资产或权益本身,其所愿付出的成本不会超过并购资产或权益未来年度的现值。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加和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就不能反映出并购资产或权益的价值,相应地评估价值类型确定为投资价值,评估机构提供的实际是一项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股权转让行为对被并购方来说,其为并购资产或权益所付出的成本需要得到补偿,采用重置价值类型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如果该部分资产或权益涉及到进入壁垒或有着特殊的作用,并且是并购方特别想得到的,采用重置价值类型就不能满足这种要求,甚至资产评估本身可能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应充分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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