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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下福利费的核算
http://www.xucpa.net 2011-11-22 8:57:37   中华会计网校   未知   点击: 我要评论

  一、福利费会计核算范围与方式的变化

  200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以及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原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使用时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未使用的部分形成对职工的负债,余额以后使用。新的规定不再计提使用,而是实际使用发生时列支,直接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原制度强调预提扣除,新制度则强调实际使用。

  (一)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对于货币性福利,如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医药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期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按所属的部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笔者认为应分两步处理。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首先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金额;其次按照公允价值销售产品处理,确认相关收入、成本、税费。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

  二是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是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人出售住房当期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

  企业应当注意将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直接向职工提供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区分开来,后者属于货币性补贴,与其他货币性薪酬如工资一样,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企业各期预计补贴金额,确认企业应承担的薪酬义务,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有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三)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下职工保险费在福利费中的核算,又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三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只有补充养老保险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知,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做法。在新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下福利费都规定据实扣除,二者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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