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的会计问题
发起人(如拥有贷款的银行)剥离出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高质量的贷款组合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约,并估计这些存量资产的利率和风险。一般的情况下,出售的资产组合的预期现金流入量大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付息额。发起人以合约方式将该存量资产组合在真实销售的条件下转让给特殊目的主体(SPT),获得资金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ABS的持有者(投资者)只拥有对证券化资产组合的追索权,而不能对发起人进行追索。可见,发起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点,其会计问题应当主要关注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才能从发起人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即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发起人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此时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1].这时会计确认的关键在于寻找出证券化结构安排中主导合约的特征,并以此特征来判断整个交易应当作为销售还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同时,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去辨别、计量和权衡一项特定资产所包含的众多不同的风险和报酬的每一项。为此发起人一般只有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要求,才能确认为发起人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1)从信贷资产的转让行为中可以准确判断出是破产隔离式的“真实销售”。“真实销售”是用于分析信贷资产的转让是否是出于特定的目的而有效地从发起人手中剥离出来了的关键。如果发起人破产了,信贷资产也不再属于发起人而属于SPT, 那么SPT仍将拥有信贷资产的收款权利。如果转让不是“破产隔离”式的销售,我们就可以把付款行为看成是在发起人信贷资产的担保下SPT给发起人的预付款。这样的话,SPT将成为发起人的债权人,并拥有应收款担保物权,但没有应收款的所有权。(2)SPT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资产的权利。该项条件的实质是信贷资产一旦转让,发起人就失去了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实际上满足这项条件也就意味着SPT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3)发起人放弃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对资产不再享有收益权。但是还应认识到资产证券化中任何资产转让赋予了发起人可能有在某些限制条件下追索资产的权利。鉴于此,应允许发起人可以通过放弃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转让方对资产不再享有收益权或不能通过其他账款转移条款重新获得这些资产。一般做法是在被隔离的转让资产进入一个合格的SPT阶段后,资产就不再是被转让的标的资产,发起人只能像投资者那样的受益权益持有人那样持有该项资产的受益权益,而不是控制权。
从发起人会计核算看,如果风险与报酬几乎都已转移,发起人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并将其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反之,发起人不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并且当作抵押品被抵押的应收款仍留在资产负债表上。
在对发起人进行具体会计确认和相关问题的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充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发起人仍保留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如果仍保留控制权,就要视发起人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反映发起人因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而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果发起人完全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就可以将其终止确认了。可见,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是从“风险与报酬转移”和“控制权的转移”两个方面进行的。
在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关注,即发起人是否对特定目的信托SPT拥有控制权。如果拥有控制权,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发起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具体进行操作时,就要判断发起人对SPT是否有控制权,我们的理解是判断依据是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T是否属于发起人的一个准子公司,这一点通常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判断:(1)SPT能为发起人带来收益,与发起人真实的子公司无实质性差异;(2)发起人直接或间接控制SPT,并从SPT的净资产中获利;(3)发起人拥有与这些利益相关的风险。只要符合其一,就可判断为准子公司,把SPT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范围内,这才更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与制度的要求。
为了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信息,发起人还应当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作出详细披露,如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让信贷资产而确认的资产的性质、发起人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
二、特别目的信托(SPT)会计问题
SPT是由发起人为贷款证券化的目的而专门构建的主体。该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通常以信托机构的形式,也可以以公司的形式组建。SPT从发起人那里受让资产,以此为支持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购买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SPT保证了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剥离和证券发行,是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环节。
SPT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l号)中已做出原则规定。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过程看,SPT应具有以下特征:(1)合格的SPT与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不同。SPT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但SPT必须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产证券计划应上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其资产主要是从原始发起人那里购买的用于支持发行债券的资产组合。同时要求SPT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地给予其税收上的一些优惠政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中已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对SPT暂不征收印花税,对其所得税也有诸多的优惠。(2)所允许经营的业务受到高度限制,主要包括不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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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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