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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与经济法律事实认定的区别
作者:李洪涛 文章来源:财会通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11:02:19

  法律对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了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会计在记录客观经济事实的过程中,也必须对相关的经济社会现象进行辨别、确认,才能使各项经济社会事实合乎逻辑地纳入到会计理论框架中。由此可见,经济事实的确认或认定问题是法律和会计都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法律和会计在经济法律事实认定中的出发点、概念、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两者对经济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存在诸多差异。正确地对经济法律事实进行会计确认,对于划定不同主体的经济责任,甚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会计与法律在概念体系上的主要区别
  
  (一)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别 经济组织之所以被确认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是出于对这一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评价的需要;而法律主体的认定主要以其能否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当然,会计主体的独立存在也同样取决于其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会计主体强调的是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经营管理上的责任,而法律主体强调的是其在一切经济交往中的法律责任,即他可能作为债权人也可能作为债务人,可能作为所有者也可能作为财产权利的相对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民事、行政、刑事上的责任。例如,企业集团由于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财务收支和现金流量在集团范围内都是可控的,这样它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但是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他们又分属不同的法律主体。另外,法律主体的认定必须符合若干形式要件,如工商登记等;而会计主体则以管理的需要为准,主要履行管理上的“内部程序”。会计主体问的这种内部管理上的责任划分如果存在逃避法律义务,如纳税义务的情况,将会受到严格限制。比如法律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披露要求实质上就反映了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协调。
  (二)资产认定方面的区别 在资产价值认定方面,法律关注的是资产的“时点价值”,而会计关注的是资产从取得到处置的“系列价值”。从法律对企业出资的规定、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税法对财产交易等规定看,法律对资产价值认定的要求是它必须能够体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笔者认为这似乎接近于会计上所称的“现行市价”,即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取得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决定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基础价格、供求关系、质量因素等。会计计量的基础主要是历史成本,它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终。法律比较关注资产的交易价值即“时点价值”,较少关注资产在企业生产中的价值转化过程。而会计关注的是资产从取得到处置的“系列价值”,它恰恰以记录资产参与价值创造的全过程为主要任务。在资产范围认定和类别划分方面,会计上通常按资产的流动性将其划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所谓的流动性以一个经营周期为标准,其背后蕴涵的经济意义是其参与价值创造的形式。而法律则依客观事物所体现的不同法律关系将其分为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会计意义上的“资产”在经济法上既含有经济权利的意义同时又含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法律通常没有笼统地采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这样的概念,主要关注的是资产的权属,以及资产在流转过程中权利与责任的取得或转移。这些权利、义务或责任说到底体现的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
  (三)债务认定方面的区别 会计上通常按流动性将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另外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的负债又有应付、预收之分。会计上还根据负债的性质将其分为借款、应付票据、往来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应付股利、应交税金等。可见,会计上负债的概念划分标准有三个:一是负债的流动性,二是负债是否为现时义务,三是债务的性质。法律上的“债”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主要基于合同和侵权行为等产生,主要受民商法,包括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物权法等调节。它是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产生的,一般不包括行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如纳税义务等。法律上对债的划分主要以其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同时还十分注重债产生的渊源,即它是基于合同、侵权,还是票据行为等产生的。而会计上将债务看作一切相对于所有者的其他主体包括企业内部职工对企业财产的要求权,不论这种权利是来自合同约定、侵权还是行政管理上的规定。
  (四)收入确认方面的区别收入是一个会计特有的概念(实践中有时把资金流入统称为收入是不确切的,不具有理论意义)。会计上的收入一般按来源划分为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或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主管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民商法、公司法等法律很少提到收入的概念;增值税、消费税条例等主要以列举的形式对具体的征税行为进行规定,也未笼统地提“收入”这一概念;企业所得税条例在对收入总额进行确定时,将收入总额分为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同时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中提到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概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收入这一概念实质上正是从会计上借鉴而来的。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可能由单一的法律行为所引起,也可能由一系列的法律行为所引起,每一个具体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又是不相同的。
  (五)利润确认方面的区别同收入一样,利润也是会计特有的概念,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法律上一般不笼统地讲利润的概念,所得税法上与会计利润有关的概念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不过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往往又以会计利润为出发点,扣除或增加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将其调节为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在法律上的意义主要是为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提供计量的基础。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会计确认
  
  在会计定性分析时,某些经济法律事实是这样被会计确认的:(1)会计将不同法律性质的事物在同一会计科目并列反映,如会计上的长短期投资中既包括股权性质的股票投资,又包括债权性质的债券投资;将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在法律上分别属于财产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并列在无形资产中反映;将应交教育费附加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同法律性质的款项在其他应交款中并列核算;将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归入“其他货币资金”,但在法律上他们分别受票据法、金融法、合同法等调整。(2)会计将相同法律性质的事物在不同会计科目分别反映,如会计上因持有期不同将股票投资或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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