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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是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重要民事法律保障机制
作者:程合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0 17:20:19
1、评级机构受理债券发行人申请;2、与债券发行人签订委托债券信用评级合同;3、向债券发行人收集有关资料;4、进行有关现场调查、取证、分析测定;5、撰写信用评级报告;6、提交评级机构中的评级委员会论证、投票和定级;7、征求债券发行人的意见;8、最终评定等级和公布评级结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等。在这里,对于已经投票评定的等级,被评级的债券发行人的意见是否可以导致评级委员会重新评议、可以改变原来评定的结果,是信用评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此有关评级机构的规则规定不一,不同国家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例如,有的是一经投票表决确定,便不得更改,被评级者如有意见,可另行委托其他评级机构重新评估;有的则是,若被评级者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意见或最新资料,由评级委员会进一步查核后,决定是否更改等级,被评级者也可以拒绝使用评级结果、拒绝将结果对外发布。比较而言,前一种程序更有利于维护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对于这种程序问题,特别是关键程序问题,应当由国家法律作出统一而严格的规定。

  三、充分认识债券信用评级的法律内涵和意义

  信用评级是信用状况的特定表示形式,是信用的信息化形式,是包含丰富法律内涵、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要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并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把债券的信用评级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来看待。

  首先,信用评级是被评级者信用权利行使的体现。债券信用评级是债券发行人对自己信用权利的行使。做为信用评级结果的信用等级,实质上是债券发行人信用权行使的结果。信用是债券发行人的一种商事人格利益,具有经济利益内涵。债券发行人为了实现信用权中的经济利益内涵,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授权他人对自己的信用进行评级。通过信用评级,可以为其带来许多经济上的便利和竞争上的优势,甚至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它可以扩大影响,提高他们、特别是做为中小企业的声誉,从而吸引更大范围的投资者,通过发行债券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自身的发展。对于一般公司来说,这是一种创造和寻找机会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手段。但是,信用状况有好坏、优劣之别,有的企业也许并不愿意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强行对其进行评级,特别是在被评级者拥有涉及信用等级的关键资料而做为商业秘密不予提供时,评级机构擅自进行的信用评级因为缺乏相应资料的支持而会失去科学性和准确性,由此会导致对信用权人信用权和商业秘密权的侵害。

  其次,信用评级是被评级者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委托合同的履行结果。被评级者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被评级者是委托人,信用评级机构是受托人,双方应当遵循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如做为受托人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即亲自进行评级工作,未经被评级者同意,不得转委托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估;委托合同终止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被评级者报告委托事务--即信用评估的结果;在有偿评级的情况下,因信用评级机构的过错给被评级者造成损失的,被评级者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信用评级委托合同,因评级机构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评级者造成损失的,被评级者可要求赔偿损失;信用评级机构超越受托权限进行信用评估,给被评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与一般委托合同不同的是,信用评级的委托事务涉及到委托人自身事务,是对委托人信用状况的评估,既是委托人,又是被评估对象。因此就需要委托人负有提供资料真实、全面、准确的义务和协助、配合的义务;而信用评级机构也负有保有委托方商业秘密和隐私等诚信的义务。

  第三,信用评级结果是信用评级机构向投资者等公众提供的一种产品和信息服务。信用等级具有公开性,评级机构评定出信用等级后,除了向委托人进行报告之外,通常还在自己发行的出版物上登载,或以其他形式向有关投资者公布。但要获知这一评级结果是有偿的,如购买登载信用等级信息的报纸、杂志等。鉴于信用评级结果可被作为产品或服务的属性,评级结果一经公布,便在特定投资者等人(如债券购买人、向被评级者发放贷款的银行、与被评级者进行交易的企业以及将款存入做为被评级者的银行的客户)和信用评级机构之间,建立了以信用等级为标的的信息产品买卖或服务合同,并适用类似产品瑕疵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供信息产品质量有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具体的信用等级本身,不应当构成是否可以发行债券的行政许可条件或是否可以上市交易的资格。信用评级的结果,并不具有对债券发行人债务履行的担保作用,只是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信息揭示出来,为市场投融资行为提供一个参考的坐标,但并不是直接产生市场投融资行为。债券的信用等级有高低,债券的价格有高低,债券买卖的成交量有高低。因此,需要作为债券发行行政许可条件或申请上市交易条件的,应当是债券发行人是否进行了信用评级和是否将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充分地披露,而不是评级结果是否达到了AAA级还是BBB级。

  第五,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遵循自愿原则。只是由于这种民事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且不特定,按照一般的债权保障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因此,需要对这种民事行为进行制衡。这种制衡,虽然可以运用行政的手段,可以运用一对一债权债务关系模式之中一般债权保障机制中的担保制度,但是,并非全部的制衡机制,也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的制衡机制。债券信用评级,适应了债券市场中的这种债权人数量众多、且不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又需要依债券交易而由新的投资者自动承继的特点要求,是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制衡,是一种新型的债权保障机制和市场制衡机制。

  总之,信用评级是发展债券市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市场法律机制。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受既有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在有关市场风险的防控、化解方面,比较侧重于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调整,并比较过于依赖和运用保证等民事担保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和信用评级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信用评级机制的不够发达,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制约债券市场深入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应在依法整合现有债券市场,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建立、发展统一的公司制企业债券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债券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以便在有效揭示与防控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和保障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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