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的必要性
我国企业目前的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为主的债务筹资方式。二是以发行股票和吸收风险投资为主的权益筹资方式。三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主的混合筹资方式。从债务筹资方式来说,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都对企业规模、业绩及其他财务指标有相当高的要求,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是很难达到的,即使得到一些银行贷款,也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量资金需求。从权益筹资方式来考虑,由于目前对于企业发行股票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得比较严格,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很难达到,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股票投资的风险比较大,一般投资者也不敢轻易介入,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很难通过在主板市场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金。基于上述原因,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表现为吸收风险投资,筹资渠道比较单一,并且风险投资尚不成熟,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筹资。
(二)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的可行性
1.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以公司债券为载体,允许持有人在约定时间按照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债券公司股票的一种兼有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前是债券,可以使投资者获得固定的债券利息收入,同时它又赋予了投资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当处于有利条件下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而取得较高的股权投资收益。对投资者来讲,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保底不封顶的好处,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大量资金。
2.政策上的支持。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所以吸引投资者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可转换性,即债券能够转换成股票,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建立在企业已经发行股票的基础上。虽然现在高新技术企业在主板市场发行股票很难,但大家知道,有关部门一直在致力于二板市场的建立,建立二板市场的目的主要就是为需要高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及为风险投资等提供退出通道。二板市场的建立已是定局,只是时间早晚而已,即将建立的二板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敞开了大门,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奠定了基础。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的优势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的优势很多,如便于筹集资金、债券在转换前支付的利息具有税收壁垒作用等,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筹资成本低,筹资额大。在资本成本方面,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了投资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当处于有利条件下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而取得较高的股权投资收益,所以发行公司可以比不可转换债券即普通债券低的利息率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初期的筹资成本要比一般的债务筹资方式低;另外,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时,企业不需要另外支付筹资费用,又节约了股票的筹资成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水平,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同期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水平约为2.7%,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水平要远低于2.7%,如南化转债、机场转债和鞍钢转债的平均票面利率分别只有1.4%、0.8%和1.2%,也仅为同期国债利率的21.81%、25.48%和38.22%,可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融资成本是相当低廉的;在筹资额方面,无论是与增发还是配股相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都更多。
2.有利于延缓和减轻对现有所有者控制权的影响。吸收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筹资渠道,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对于吸收风险投资而言更有利于维护现有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因为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不单单是投入资金,更重要的是通过资金的投入来达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控制,通过其专业化的管理使企业尽快地成长起来,然后通过企业上市后的股权转让实现投资收益。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前只是企业的一项债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也只是一个债权人,他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权通常要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够行使,我国目前规定为发行半年之后。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都会转换为股票,据调查,由于近两年来的股市低迷等多种因素,目前我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换的情况大都不是很理想,所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现有所有者控制权的影响是比较微弱的,它有利于延缓和减轻对现有所有者控制权的影响。
3.能减少筹资中的利益冲突。由于在以后有一部分持有者会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所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太多地增加企业的债务负担,也不会招致其他现有债权人的强烈反对,受其他债务的限制性约束比较少。如在筹集资金的用途、担保及产权比率等方面所受的约束都不及其他债务契约的强度大,这也增大了企业在筹集其他资金时的灵活性,与企业现有所有者的利益冲突也较少。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关于发行资格方面的规定。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具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并且要求发行企业最近3年必须连续赢利,这些规定表明国家只鼓励那些处于成熟期的优秀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处于成长期的未上市的企业则进行了限制。实际上,一些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才更需要资金,而投资者也正是在寄希望于企业成长、同时进行风险回避时才会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特别适合于需要高投入、又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所以有关法律应放宽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方面的规定,允许高技术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不仅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
|
文章录入:lxlqyh 责任编辑:lxlqyh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招聘]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招聘 | 10-17 |
| [招聘]青岛地区急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 10-17 |
| [招聘]工业会计 | 10-17 |
| [招聘]招聘:审计专员、注册税务师 | 10-17 |
| [招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人员 | 10-16 |
| [招聘]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招聘 | 10-16 |
| [招聘]聘:执业注册税务师 | 10-14 |
| [招聘]北京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招聘注册会计师 | 10-14 |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 |
|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
|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