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本文将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解析。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述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上所指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1)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二、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着重于该金融资产与金融市场的紧密结合性,反映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购买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资产,按照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
4.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其减值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5.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投资方应当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长期投资,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四、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
1.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
2.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企业的垫款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
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但税法要求视同“先分配再投资”处理,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4.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5.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成本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五、案例分析
某股份公司在2007年6月10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2元)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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