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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方式探讨
作者:张西征  … 文章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 14:33:18
    公司财务治理是一种财权分配制度安排,它通过一定的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责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有鉴于此,对银行如何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银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机制分析

    银行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是一种机制。为了保证银行在企业中的权益不被损害,应根据银行债权占企业资产的比重选择不同的治理模式,建立一套共同治理和相机治理相结合的企业财务治理机制。

    (一)银行参与的财务共同治理机制

    当银行债权占企业资产比重较大时,应建立银行参与的财务共同治理机制,就是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银行能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平等分享企业财权,即通过分享企业财务收益权来实现其产权收益;通过分享企业财务控制权来相互制衡,以保护其权益免遭他人侵害。其内容主要包括:

    1. 财务收益分享机制。银行作为企业资金的提供者,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理应从企业的收益中获得相应的回报。由于银行的债权人性质决定了它只能从企业中获得固定的本息,因此银行参与公司财务共同治理核心在于增加银行的财务控制权和监督权,如建立主办银行制。

    2. 财务决策机制。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建立共同的财务决策机制来保证银行有平等机会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为此,在完善现行股东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增加银行董事制度,保证银行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这有助于稳定银企合作关系,充分发挥银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信息和人力资源优势。

    3. 财务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在企业监事会中建立共同的财务监督机制来保证银行对企业财务实施监督。和上述在董事会中建立共同财务决策机制一样,在监事会中建立由银行参与的财务监督机制,使银行能及时地监督企业的经营,把保护自身权益工作放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银行参与的财务相机治理机制

    当银行债权占企业资产比重不大时,应建立银行参与的财务相机治理机制,就是当企业经营正常时,银行主要行使财务评价和监督职能,当企业出现偿债困难时,银行转变为行使财务控制和决策职能。通过银行的相机治理地位转变,使银行能够根据不同的财务状况实施相应的控制策略。一般来说,债权人相机治理分3个阶段:

    1. 事前。这一阶段涉及银行对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对企业和项目本身进行信用评级。这一阶段的关键问题是,银行应尽量收集到跨行业、跨部门甚至跨国界的广泛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筛选出高质量的投资项目,从而较好地消除逆向选择行为。

    2. 事中。银行提供资金以后,为防范企业经营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如私自挪用资金、把贷款投向高风险项目等),必须密切监察经营人员的行为及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尤其要关注资金的使用。

    3. 事后。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可利用破产机制申请企业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控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清算;二是重组。当企业破产时,银行无论采取重组还是采取清算,都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硬约束。由于目前我国《破产法》尚不完善以及银企之间的产权关系模糊,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无法起到相机治理的作用。要建立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其必要条件是完善《破产法》以及按照市场原则重塑银企关系,使银企双方均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

    二、国外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经验

    根据制度经济学对交易制度的分类,银企关系制度可分为3种类型:市场性银企关系制度、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和半市场半企业性银企关系制度。在3种不同的制度模式下,银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方式也不同。

    美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属典型市场性的,在市场性银企关系制度中,银行和企业之间维系着一种市场性的稳定关系。双方以信贷交易和间接的市场交易为主。银行对交易的考核采取市场性原则,严格按照价格确定交易对象,企业也采取同样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金融业务。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经验是: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银团即对企业实施控制,直到其财务恢复正常或签订新的贷款协议;互派董事增加沟通与监督,但银行派往企业的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

    德国的银企关系主要是企业性的。在德国,由于产权的实施成本很高,银行以外的许多投资者并不看中基于股票的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代理行使,再加上银行的高信誉度,使得银行享有了更多的投票权。在企业性银企关系中,银行与企业之间维系一种企业性的关系.交易方式以直接的产权交易为主,双方以产权为纽带形成企业式层级管理的等级关系。银行作为企业的大股东,按照企业内部的运作方式参与企业决策,并通过人事参与影响企业的日常事务。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双方并不以市场价格为导向,而是依赖于双方已经存在的企业性银企关系。因此,在这种主办银行模式下,银行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居于绝对的控制地位。

    日本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是半市场半企业性的,银行和企业的一一对应关系相对固定,但与企业性关系相比较为松散。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方式是主办银行制度,简称主银行制。主银行既是企业的大股东,又是企业的第一大融资者。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派遣管理者,特别是高层财务人员的方式实现的。平时,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着一定的市场性,它们根据市场规则,就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达成契约,但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与企业的交易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非市场性,酷似企业内部管理的关系。

    三、我国银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方式

    我国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权源不同,可以分为约定参与和法定介入。约定参与包括信贷契约、人事结合、重大决策时的债权人会议等。法定介入是指具体制度由法律加以规定,如重整制度和破产制度。我国银行无论是约定参与还是法定介入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主办银行制或逐步建立董事互派制。

    (一)主办银行制度

    我国社会监督机制和财务制度尚不健全,尤其在我国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比较严重的条件下,银行无法以贷款人的身份了解到企业的真实情况,加之政府部门的干预,即使银行确知企业财务出现问题,甚至企业破产,银行也无法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德国的主持银行模式很明显在我国缺乏制度基础。在借鉴日本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方式(主银行制)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发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国家经贸委提出的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7个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间实行贷款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制度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主办行的权利,有利于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便于银行加强贷款发放审核和贷款使用监督,降低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代理成本;另一方面还规定,主办行必须按事先拟定的银企合作协议的规定,有计划地向企业提供贷款,并为贷款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金融服务等,这就为贷款企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免费的金融服务,减低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

    由于我国银行不能进行企业股权投资,银行只能是企业的最大融资者却不能成为企业的最大股东,银行就不能通过向企业派遣管理者,特别是派遣高层财务人员的方式对企业实施有效控制,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办银行要么通过破产法进行债权的保护,要么成为企业的提款机,不能像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关系一样,为企业提供救助资金,同时掌握困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进行企业救助。因此,应逐步完善我国的主办银行制,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为银行参与企业财务决策创造机会。

    (二)董事互派制度

    国际上,银企之间的人事结合可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也可以贷款联系为基础。债权人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但在监督企业财务决策、防范风险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在我国,目前银行直接入股企业还不存在法律基础,银行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国有企业财务治理存在法律障碍。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银行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关联金融公司(证券公司)间接地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如图1)。国有控股投资公司通过向金融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派驻董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向银行派驻董事,这样来实现国有控股投资公司间接参与银行的财务决策;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证券子公司对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证券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财务治理,实现银行对贷款企业的间接治理;证券公司也可把持有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股票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银行根据抵押股权向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派驻董事,实现银行直接参与企业财务治理。

    参考文献

    [1] 龙衣新,何武强. 财务治理的涵义与相关范畴辨析[J]. 四川会计,2003,(10)。

    [2] 廖蔚。 对我国银企关系制度的探索与思考[J]. 财政研究,2003,(12)。

    [3] 朱炎,李健,陈辉发。 基于银企关系视角下的公司治理[J]。 事业财会,2005,(4)。

    [4] 袁玲。 论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中的地位[J]。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9)

    [5] 高涛。论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治理机制的探讨[J]。 广西金融研究,2005,(9)。

    [6] 李心合. 利益相关者财务控制论——新制度主义与财务学的互动和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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