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语言表述方面,虽然新准则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已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条将衍生工具定义为“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本准则涉及的”一词就是典型的赘词,难道本准则不涉及的具有准则所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就不是衍生工具了吗?该准则第5条提到“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随后准则中都是用“贷款承诺”一词,因此应将“不可授信承诺”置于括号内与“贷款承诺”一词互换才更符合逻辑。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有“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4]一句,我们认为,虽然如此排列是与套期会计的几种类型相一致的,但经营境外净投资实际上还是属于资产,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列示。
2.概念不清晰。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允价值的认识上。首先从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1],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3].其差异主要是对交易主体的界定上,我国新准则将其界定为“交易双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当事人”。前者实际上假定了交易只涉及到双方,而且排除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资产公允价值的可能性,“当事人”则克服了上述缺陷,不但反映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还为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因为,一般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被定义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将不得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支付给接收该负债的第三方的金额。如果还将公允价值定位为“交易双方”的话,负债公允价值就不可能被理解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5].其次,从内容来看,新准则似乎没有认识到初始计量阶段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区别,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0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严格来说,应该是“按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为取得金融资产而支付的对价(或因承担金融负债而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前半句可以理解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而后半句则是一个成本(历史成本)的概念。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历史成本定义为“……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可以看出,新准则并未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严格地予以区分开来①。
另外,虽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也给出了相关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但并未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计量”部分也没有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及其与其他各计量属性的关系,而只是按照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给出了各自的简短定义②。
3.金融工具的分类。为保持同IAS39的一致,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大类③。对于IAS39而言,这隐含着两重含义:其一,将原来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改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使得任何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贷款资产、应收账款、债务工具投资和银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即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角度,扩大了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其二,这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提供了基础,从而即使对某项原本可归类为贷款或应收账款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主体也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基于可靠性和欧盟等一些国家的压力,IASB压缩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反映了其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最终目标并没有改变。而我国虽然分类同IAS39完全相同,但由于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行使给出了严格的条件,使得我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要小于IAS39.这也反映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对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
4.理论依据不足。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概念的定义、分类、确认标准、计量属性选择等都没有给出一个相应的理论基础,尤其是一些备受争议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差异的问题。例如,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以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控制转移分析”的转变,而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是“现金流量收取权分析”、“风险报酬分析”与“控制转移分析”三者的结合。对于为何采用这种新的终止确认分析方法以及采用这种方法的缺点却是只字不提。另外,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严格的规定,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5.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不够完善。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专门用了一章规范公允价值的确定,但这些不够完善的原则性规定远不足以对实务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有效的指导。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分为两个层次:(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一简单的分类方法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按照准则对“活跃市场”的定义①,如果被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可直接用其报价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不会存在没有报价的情形,因为根据定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是构成活跃市场的要素之一。其次,从准则内容来看,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时又分为三种情况:(1)考虑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2)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3)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从估计的第一层次即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来看,其划分标准是估计公允价值所获得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但对不活跃市场进行再分类的标准却是估价信息与公允价值估计方法的结合。相对而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估计层次的研究更为深入、更具指导意义。FASB在其《公允价值计量》最新准则工作稿中[6],根据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市场信息的可获得程度将公允价值估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信息是指反映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可观察的市场信息;第二层次的信息也是可观察的市场信息,但不是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第三层次的信息是不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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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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