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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实行行业合作的动力探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待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23:34:35
司入市购买证券及证券基金的比率从1999年底总资产的5%提升至10%。无论是保险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进入货币市场,还是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都预示着行业合作巨大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接连不断,先有光大集团入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形成以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为支柱产业的金融集团;之后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友联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达成全方位合作协议以及新近成立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这些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过程,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进行行业合作提供了大量的实践基础,也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现行法律法规为金融行业合作留有开拓的空间

  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等业务,这些业务本身就属于投资银行业务。1999年8月,央行颁布法规,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与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初,央行与证监会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2000年10月颁布的《开放式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通过投资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增加业务收入,增强竞争力。2001年,中国证监会允许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这既是银证合作的需要,也推动了金融行业合作的迅速发展。2001年7月,央行颁发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规定了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开办衍生金融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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