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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
作者:康文硕 文章来源:审计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9:15:28
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应统一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以及尽快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信贷资产保全机制,并应将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岗位权限、业务规程发放贷款,充分发挥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保证国有信贷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第三、实行会计、出纳、储蓄岗位不定期轮换制。基层营业单位会计、出纳、储蓄等要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不定期整体离岗,由各专业部门抽调具有营业单位各个岗位知识的熟练人员,整体顶岗检查,使营业单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储蓄岗位暂时整体离岗,被监管岗位业务人员必须立即与监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强制离岗。由于营业单位无法预知何时被查,因而没有时间对已存在的问题做“技术处理”,这样就能保证监管结果的真实性,形成对被接管单位违纪人员的威慑力,避免内部职工经济犯罪。

  第四、强化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主要负责人应异地交流。稽核监督是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由于多年来受到体制的限制导致其独立性不强,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应该尽快建立稽核工作垂直领导机制。总行的稽核部门应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负责,各地的稽核机构直接对总行的稽核部门负责,其费用由总行直接划拨,各地稽核机构的负责人应定期异地交流,这样就规避了稽核机构与被检查部门的经济利益关系,增强了稽核机构的独立性。(作者: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康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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