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从分级财政体制的角度出发,在借鉴刘溶沧、马拴友(2002)、刘初旺(2004)、李芝倩(2006)等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分级财政体制的具体现实,对我国近年来中央、地方的各项有效税率进行测算,并提出政策与建议。本文计算过程中各年税种的数据,均由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历年数据整理所得,其中个别数据参考刘溶沧、马拴友(2002)文章中的数据。
中央、地方消费支出的有效税率测算
消费支出的有效税率指对消费支出征收的税收总额与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消费支出总额的比值。在我国,对消费支出征收的税种中,消费税、特别消费税属中央税种,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对消费征收的部分归为共享税种,而农业特产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盐税、屠宰税则为地方税种。本文在李芝倩(2004)测算的基础上,结合1994年分级财政体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营业税改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课征的事实,对中央、地方消费支出有效税率核算体系进行改进,结果如下所示:
1994年前中央消费支出有效税率=[特别消费税+(中央产品税+中央增值税+中央营业税)×最终消费率]/最终消费支出(1)
1994年后中央消费支出有效税率=(消费税+中央增值税×最终消费率)/最终消费支出(2)
1994年前地方消费支出有效税率=[盐税+屠宰税+筵席税+集市交易税+(地方产品税+地方增值税+地方营业税)×最终消费率]/最终消费支出(3)
1994年后地方消费支出有效税率=(盐税+屠宰税+筵席税+集市交易税+地方增值税×最终消费率)/最终消费支出(4)
结果如表1所示。笔者将表1中央、地方消费支出有效税率各年的数据按时间序列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1994年的分级财政体制改革不仅改变了中央消费支出有效税率逐年降低、地方消费支出有效税率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从根本上改变其二者的主导地位,对于保证中央的税收收入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近年看,中央消费支出有效税率的增长速度要远高于地方消费支出有效税率的增长速度。
中央、地方资本收入的有效税率测算
笔者定义对一国资本收入所征收的税收与资本收入的比值为其资本收入的有效税率。在我国,对资本收入征收的税种中,中央税种包括车辆购置税、资源税、燃油特别税,地方税种包括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其中后2种在1993年以前为共享税种),而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应计入对资本征收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为共享税种。本文借鉴了刘溶沧、马拴友(2002)的思路,不仅考虑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消费支出、资本收入共同征税的问题,还考虑了个人所得税对资本收入、劳动收入共同征税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分级财政体制的现实,定义以下公式:
资本收入=营业盈余-财政对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中央资本税收+地方资本税收(5)
1994年前中央资本收入有效税率=[车辆购置税+资源税+燃油特别税+中央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耕地占用税+中央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合并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产品税+中央增值税+中央营业税)×资本形成率+中央个人所得税×人均资本收入/人均年收入]/资本收入(6)
1994年后中央资本收入有效税率=[车辆购置税+资源税+燃油特别税+中央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合并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增值税×资本形成率+中央个人所得税×人均资本收入/人均年收入]/资本收入(7)
1994年前地方资本收入有效税率=[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耕地占用税+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产品税+地方增值税+地方营业税)×资本形成率+地方个人所得税×人均资本收入/人均年收入]/资本收入(8)
1994年后地方资本收入有效税率=[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增值税×资本形成率+地方个人所得税×人均资本收入/人均年收入]/资本收入(9)
其结果如表2所示。同样,笔者将表2数据按时间序列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1994年的分级财政体制改革虽然改变了中央资本收入有效税率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其税率仍低于地方资本收入的有效税率,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其二者的主导地位。并在1994年的税改之后,中央、地方资本收入的有效税率在大体上呈同步的增减变化趋势。
中央、地方劳务收入的有效税率测算
一个国家的劳务收入有效税率等于对劳务收入所征收的税收除以劳务收入所得的比例。在我国,对劳务收入课征的税收中,农牧业税为地方税种,而个人所得税为共享税种。虽然国内有些学者将社会保险基金计算在内,但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以费的形式征收,不作为法定税收,故本文在统计该项指标时不将其统计在内。本文采用李芝倩(2004)的方法对劳务收入进行核算,且在此基础上,以分级财政体制的思路将我国劳务收入的有效税率进行划分,其公式如下:
中央劳务收入有效税率=(中央个人所得税×人均劳务收入/人均年收入)/劳务收入(10)
地方劳务收入有效税率=(农牧业税+地方个人所得税×人均劳务收入/人均年收入)/劳务收入(11)
其结果如表3所示。笔者将表3中央、地方劳务收入有效税率各年的数据按时间序列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图3所示。
由于未考虑社会保险基金因素,故其计算的结果与国内其他学者的相差较大。从图3中可以看出,1994年分级财政体制改革对中央、地方劳务收入有效税率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在1999年以后,中央劳务收入的有效税率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地方劳务收入有效税率的增长速度,并在2004年超过地方劳务收入有效税率。
涉外税种的有效税率测算
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创建涉外税种的有效税率核算指标,将其定义为一国涉外经济税种税收总额与一国对外出口贸易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总额的比值。在我国涉外经济的税种中,出口退税在绝大部分年限里由中央财政体系完成,而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关税则由海关征收,故我们将这项有效税率测算指标归为中央财政的有效税率,其公式如下:
涉外税种有效税率=(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关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国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总额(11)
其结果如表4所示。笔者将表4中涉外税收有效税率各年的数据按时间序列的顺序进行统计分析,如图4所示。
涉外税种有效税率是各有效税率波动幅度最大的一项税率,最低的一年仅仅为-19.27%,而最高的一年为60.75%。从图4中可以看出,1994年分级财政体制改革对其影响也不是很明显。但自2001年起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其涉外税种的有效税率逐年下降,且下降的速度逐年增大。
经本文计算表明,我国的分级财政体制改革,彻底改变消费支出有效税率中央偏低、地方偏高的趋势;对资本收入有效税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未能改变两者的从属地位;而对于劳务收入、涉外税种有效税率的影响却不十分明显。本文关于中央、地方有效税率的各种核算,充分反映了1994年以来我国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能为政府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