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政策解读 >> 正文

借用土地也要缴土地使用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5 22:01:00
  近日,某外省农副产品收购公司财务经理李新询问,公司在白城市收购货物时,临时借用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35000平方米,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师明确告诉李新,临时借用其他单位闲置土地进行收购业务时,使用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