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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获股权转让应缴税
作者:戴勇 陈萍…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19:39:01
  某公司为湖南一家老牌集体所有制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近几年企业的发展一直举步维艰。为招商引资发展津市市汽车工业,公司股东多次开会研究决定:除公司第一大股东继续保留20%的股份外,其余股东所占80%股份以吸纳新股方式,全部对外转让。

  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对企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录入:芊芊芦苇    责任编辑:lxlq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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