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会计天空 >> 文章中心 >> 税务网校 >> 政策解读 >> 正文

景区经营游船要缴营业税
作者:郑松土 周…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21:40:41
  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张先生在当地一处旅游景区经营游船,全家以此谋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此行为要缴营业税。
文章录入:芊芊芦苇    责任编辑:lxlqyh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会计实务

    税务网校
    焦点文章

    热点信息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1998 - 2009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