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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提示:准备金支出需经核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21:45:21
  财务会计制度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企业可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企业在财务处理上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有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呆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税法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主要考虑到税前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应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文章录入:accsky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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