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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作者:晨曙 文章来源:中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16:10:05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_ 妹吭_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统一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案例1、于某2008年2月28日取得2月份工资2500元,按照《通知》规定,于某在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5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2500-1600=900(元)

  应纳税额=900×10%-25=65(元)

  案例2、还以于某为例,于某2月份工资2500元,在2008年3月5日领取,按照《通知》规定,于某在2008年3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5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2500-2000=500(元)

  应纳税额=500×5%-=25(元)

  于某按照新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老办法每月节省40元。
文章录入:yihan    责任编辑:y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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