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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个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3 10:58:12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通知的规定,将对武汉市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地税局在武地税发[2008]167号文件中表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省局鄂地税发[2008]55号以及市局武地税发[2008]73号文的规定,对武汉市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暂不征收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地税局表示,对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纳税人应按照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征收;

  (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居住或经营)适用不同的税率(4%或12%)。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房屋,确实无法划分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该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确实无法划分用于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用于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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