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的省质监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能效指标作为特种设备监管的重要内容,规定不符合节能指标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
为了更好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浙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顺利完成该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浙江省质监局会同经贸、财税、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了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若干工作意见,得到了浙江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地实施。
《意见》建立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节能源头把关和新增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明确要求省质监局会同经贸部门抓紧制定有关锅炉、电梯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发布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设备;各级质监部门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的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
《意见》还明确了推进在用特种设备节能改造的目标任务,要求各地政府大力推广集中供热。现有开发区、工业区中具备条件的,必须推行集中供热并要求在2012年前改造完成;新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及时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作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并在土地、投资等环节给予支持。《意见》要求质监等部门,近期要重点对未经过效能测试的锅炉和2000年以前投入使用的换热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开展效能测试,对不合规定的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一律淘汰。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该《意见》对企业做好特种设备节能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制度、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节能技术改造记录,并确保测量调控装置和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配备率、完好率达到100%。
为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导向作用,该《意见》还配套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措施。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项目实施税收优惠,节能环保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购置并使用节能环保型专用特种设备的,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纳税中抵免;对锅炉集中供热企业的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项目,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其中的集中供热污染治理将获得环保部门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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