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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对农业机耕等五类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 12:15:33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涉农劳务税收政策,广西区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9号),明确对农业机耕、排灌等五类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允许免征营业税的五项涉农劳务收入,一是农业(含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收入。其中机耕,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二是公司(或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提供种苗(幼苗)、饲料等给农户并负责回收产品,农户负责饲养,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中,农户饲养禽、畜取得的劳务收入;三是农户(农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农作物挖坑、施肥、植树、看护、养护、割脂、灭虫、砍伐、现场搬运等劳务收入。承包人雇请农民,提供前款劳务所取得的承包收入;四是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转让收入;五是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给他人用于农业生产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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