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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扩大商品房契税优惠面
作者:钱玲玲 文章来源:厦门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 11:46:03
  厦门市从今天起正式调整普通住房标准,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调整之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厦门市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原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内。该标准是在2005年出台的。对比来看,今起执行的新标准将使受益面扩大,更多的购房者将可享受到税收优惠。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普通住房标准的界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让普通购房者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其负担;而对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现行的普通住房标准是2005年出台的,由于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变化较大,原有的标准已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测算,定期公布。

  因此,此次调整除进一步明确普通住房标准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房地产价格监测机制。今后将于每年的1月1日公布当年的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昨日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厦门市今年1月~7月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0200元/平方米,2008年8月1日(含)之后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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