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积极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灾后重建,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地税部门近日出台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地方税优惠政策共分十六个方面,因灾受损失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主要内容为: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等十六项。(记者:欧阳林山)